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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医”大探秘
发布时间:2023-08-22 16:04:38 浏览量:

近年来,法医刑侦电视剧深受人们欢迎,甚至还出现了不少以古代为背景的法医题材影视作品,其中的古代法医们可谓是神通广大、无所不能,甚至连现代化的司法鉴定设备也一件不落,少部分“古装”法医甚至还能够通过解剖尸体来侦破案件……那么,历史上真实的古代法医究竟是如何进行司法鉴定的呢?

司法鉴定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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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医鉴定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官员处理人命案件可不像电视剧那样随意——县令大人往堂上一坐,听着双方供词,看着呈堂证供,然后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判决。实际上,古代的官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步骤,尤其是在涉及到人命官司的时候,更是慎之又慎。

《礼记》中就有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的记载,汉代学者蔡邕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而“瞻、察、视、审”便是对伤口进行检验。之所以要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检验,是为了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可见,在我国的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

虽然古代的科技不像如今这样发达,可历朝历代都对司法鉴定十分重视,甚至还颁布过一系列的司法鉴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使得法医鉴定在流程上和程序上都更加标准规范。

我国最早的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案例可以追溯到秦朝。

1975年,考古学家们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了一座秦朝时期的墓葬。墓主人名为“喜”,曾是一名县内的法令抄录官,其生前所记述的大量秦代法律资料竹简也被陪葬于墓中,共有1100枚之多。在这些竹简当中有一部《封诊式》,这是一部秦朝时期的诉讼文书总集。《封诊式》中记载了多个案例,涉及案件的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

根据文书记载,当时负责尸体检验的是低级官吏“令史”。令史检验完成之后提交的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

古代的司法官员在司法鉴定这一块也是各显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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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五代和凝、和蒙父子编著的法学著作《疑狱集》里就有一个“张举烧猪”的案件:话说三国时,东吴的句章县有个女子杀害了丈夫,随即又放火烧了房子,声称丈夫是因为失火而被烧死的。大家对此感到怀疑,来到官府控告。当时的句章令史张举对女子丈夫烧焦的尸体进行尸检,随后得出了结论,认为是女子杀害了丈夫。

女子开始还在狡辩,张举便让人牵来两头猪,一头杀掉,一头活着,然后堆起柴草来焚烧。最后,活猪烧熟后口中有灰,死猪口里却没灰。因为活猪被烟熏火烤,呛得喘不过气来,迫于呼吸,口中势必吸进大量灰尘;而女子丈夫的尸体鼻腔内却并无灰尘,可见,他是先被杀害之后再被焚烧的。最终,女子眼见事情败露,只能伏罪。

北宋科学家沈括的《梦溪笔谈》里介绍过一个案子:北宋卢州县发生一起命案,尸体上并无明显伤痕,后来知县李处厚从县里原先的老书吏口中得到一个方法:在太阳光下用赤油伞遮住尸体,用水浇湿尸体,伤痕就显现出来了。现代科学也证明了这种断案方法的合理性。赤油伞相当于现在的滤光器,死者皮下出血一般呈红色,白光下看不清,但在滤光下却能显见,这是符合现代光学科学原理的。

领先西方350年的《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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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曾在广东、江西、广西等地担任提刑官,他是一个司法监察官员,他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负责审核基层官员的命案调查与审理。为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宋朝曾先后颁布了三个重要的检尸文件:验状、验尸格目、检验正背人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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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状是记录检验结果与签署结论的文件。填写验状时,需要写明尸体所在场所、如何停放、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穿着的衣服及尸体有何个人特征等;验尸格目相当于官吏报告验尸情况及执行检验法令的具结书;检验正背人形图则进一步对尸检作了规范,检验时,尸检人员必须在损伤之处依样用朱红描画横斜曲直。三个检尸文件的联合应用对提高宋代的检验水平起了很大作用。

尽管如此,在工作的过程中,宋慈还是发现许多基层官员和仵作(古时候的法医)因为缺乏尸检知识,酿成了不少冤案。在这样的背景下,宋慈决定编辑一本系统介绍尸检知识的手册给基层官吏们参考,于是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的《洗冤集录》正式刊行。

《洗冤集录》以条目体的形式介绍了尸体检验的各类法规、现场尸检流程、尸体现象以及近三十种死亡方式的尸检方法等,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洗冤集录》以条目体的形式介绍了尸体检验的各类法规、现场尸检流程、尸体现象以及近三十种死亡方式的尸检方法等,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不过,《洗冤集录》也有其时代条件的局限性。

比如“滴骨验亲法”:如果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某乙刺一两点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话,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然而现代科技早已表明,滴骨验亲法并不科学,因为鲜血被骨头吸收的概率和骨头的腐化程度有关,而与是不是亲属没什么关系。

当然了,瑕不掩瑜,《洗冤集录》依然有其划时代性。《洗冤集录》比西方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早问世350多年,并且沿用了600多年,成为历代刑事司法官吏们必学的法学经典教材。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明清时期相继出现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无冤录》《洗冤录及洗冤录补》《洗冤集说》等。

封建观念使法医学逐渐落后

西方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步比我国要晚。

公元前44年,罗马大帝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元老院指派医师检查其尸体,发现在23个创口中,贯穿胸部第1、2肋间的刺创是致命伤。这是西方历史上有史可循的最早检验他杀尸体的案例。但这例尸检案例与《封诊式》所记录的案例相比却晚了将近200年。

不过,西方的司法鉴定与医学结合比较紧密,而且较早便开展了尸体解剖研究,极大地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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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古希腊医学家希罗菲卢斯,便被认为是西方历史上的第一位解剖学家。由于古希腊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对宽松,解剖尸体并没有遭到统治者和宗教人士的反对。

希罗菲卢斯获得国王的批准,对已处决的死囚进行了解剖,他发现小肠的起始段大约有12个指头并列那么长,于是将其命名为“十二指肠”。他还命名了“前列腺”“睫状体”“视网膜”“乳糜管”等。

实际上,中国古人对于解剖学也有很深的认识,比如《黄帝内经》里所展现的解剖学水平便非常高。但由于长期受到封建社会制度和封建观念的约束,加上科学技术发展滞后,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罪行来处罚。因此,解剖学始终没有和法医学融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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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里记述的各种尸检技术,也都是进行体表检验,这导致我国曾领先于世界的法医学最终被具有科学体系的近代西方司法鉴定制度所超越。

其实,西方的法医学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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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是禁止人体解剖的,审判采用的也是“神明裁判”——例如把被告人捆起来投入水中,淹死为有罪,没有淹死为无罪,即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但是到了14世纪以后,法医学蓬勃发展起来了。比如1302年,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记录了一份完整的尸检报告,而到了1319年,这所大学的一名学生把一具已经下葬的绞刑犯尸体挖了出来,运到课堂上供老师解剖使用,在当时轰动一时。

到了文艺复兴时期,解剖学开始了蓬勃发展。如达·芬奇就曾解剖过30多具尸体。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的《医生关系论》一书,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在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学初步形成了它自己的独立体系。

时至晚清,中国传统的验尸方式已经落后于世界。比如“清末四大疑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之所以酿成冤案,就是因为案件中葛品连的尸体腐化严重,负责尸检的仵作将口鼻血水流入眼耳误认为七窍流血,将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误认做尸体的青黑色,从尸体取出银针后没有使用皂角水擦拭,误将银针上尸体残渣的青黑色认作毒物引起的银针发黑。最终将葛品连判定为毒杀身亡。

不过,“法医”一词也并非从西文直译而来,而是经由留学生从日本传入的。19世纪晚期,随着西医传入,国内开始建立医学院校和医院,并开设解剖学课程,不过尸体解剖依然在教学中被禁止。清政府灭亡之后,尸体解剖终于得到了许可,国内的现代法医学技术才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如今,随着现代刑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那些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们,终究难逃法网。


《奥秘》画报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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