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信仰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徒(如正式受洗的天主教、基督教徒)在人口中的比例并不高,但民间信仰的善男信女在民间的分布可以说如汪洋大海。就这部分群众而言,其信仰心理、信仰习惯、信仰感情与法定宗教的教徒没有什么根本区别。
民间信仰是由传统沿袭下来的植根于民间“尊神崇圣”和“功施于民则礼之”的较低层次的信仰。这是长期以来社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情况下所产生的与当地民情、民俗相结合的历史文化现象,在群众思想上的影响可谓盘根错节。作为一种信仰现象,它与法定宗教(主要是佛道教)之间,既存在某种联系又有所区别,同时又与民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相掺杂,影响所及遍于东南亚各国和港澳台地区,乃至世界各地凡华人生活圈概莫能外。
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绝大部分未列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许多地方所谓“乱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主要是出在这些方面。民间信仰活动,由于没有经典教义和统一的教规仪轨,其活动随意性大,故易为坏人所利用;由于群众的参与面广,故活动极易升温,局部地方可能导致狂热。因此,无论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还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概念,均应涵盖这个领域。
二、民间信仰的基本特征
1、与宗教的关联性
民间信仰是早于宗教形成前的一种初期形态,又是宗教在世俗化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我国汉民族地区的民间信仰与道教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也吸收了部分佛教的内容。虽然它不具备宗教的基本要素,没有系统的经典教义和严格的宗教仪轨,没有专职的教职人员和团体。但在形式上,其崇拜对象、信仰方式、信仰感情上则与道佛教无异,很难在它们之间划分一条严格的界线。就一般信众而言,他们常不加区别地见神见佛都拜。在台湾、香港地区,民间信仰的宫庙则一般划归道教范畴,近年来随着民间信仰同港台交往的频繁,使得这种界线更加模糊不清。
2、信仰的多重性和组织的松散性
民间信仰是多神崇拜,其崇拜对象包罗万象,既有山川日月等自然崇拜,又有先贤圣哲、忠臣孝烈、鬼神祖宗等人文崇拜,其神 系列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扩展补充,十分庞杂。其中部分神已被纳入道教正神或道教俗神,其信众有不少同时也是佛教(或道教)的信徒。信众的崇拜多带有功利心理,平时不烧香,有事才求神,这是较普遍的现象。加上民间信仰本身没有严格的仪轨和组织系统,因此从组织形式上看,民间信仰活动呈自发性和松散性特征,并没有形成严密的社会实体。
3、社会功能的双重性
同宗教一样,民间信仰的影响和社会功能也具有双重性。民间信仰所崇奉的神 多为历代统治者加封的忠臣孝烈,群众的信仰反映了他们对这些神 所代表的忠廉正义、保国护民、扶弱拯危的积极精神的崇拜,人民纪念这些生前做过许多慈行善举的忠义英烈,也祈求其英灵在身后保佑他们消灾解厄、添福进财,具有对正义的呼唤和对功利的追求。同时必须看到,历代封建王朝册封了大量民间信仰的神以训导百姓,旨在维护和巩固其政权服务。他们宣扬的封建道德和迷信思想,自然会包含不少精神糟粕。在当前,许多地方民间信仰盛行的情况下,这种精神糟粕又得以在新的形势下传播蔓延,它必然地造成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冲击。我们在看到民间信仰某一方面的影响和社会功能的同时,决不能否定或忽视它的另一方面的影响和社会功能。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引导,如何趋利抑弊。
三、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和场所的管理
1、民间信仰的管理包括对活动的管理和对场所的管理,而场所的管理,自然就要包括对人员(管理组织的成员)的管理。鉴于长期以来对这个领域疏于管理,和有些场所还存在政出多门的多头管理现象,必须建立一种正常的“一家主管,多方配合”的管理体制,先从活动管理入手,从政策引导逐步发展到依法管理。比如福建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民间信仰活动主管部门,统战、宣传、公安、规划、土地、建设、对台、旅游、文化、精神文明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作,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如何对民间信仰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对场所的管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2、鉴于民间信仰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管理思路上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首先要从抓活动的管理,特别是重要场所重大活动的管理入手加强引导、逐步规范。要坚决禁止新建、重建、扩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露天造像的行为,限定民间信仰活动的区域,禁止大规模的迎神、游神和跨地区串联活动。严格加强对涉台、涉侨、涉外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和引导。
3、要加强对民间信仰问题的研究,对“民间信仰与宗教”、“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民间信仰与祖国统一”、“民间信仰与改革开放”等类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帮助干部群众,明辨是非。
4、要长期地、坚持不懈地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科学知识的教育,从根本上引导人民群众远离迷信,崇尚科学。
5、重申共产党员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民间信仰活动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更不能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领取报酬。应当明确,党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应该体现在政策宣传、群众教育和重大涉台、涉侨、涉外活动的把握和协调上,而不应是直接插手具体的活动,更不能成为民间信仰活动的发动者和组织者。(原文来源:中国宗教)
文章来源:中国反邪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