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来,我们时常可以听见邪教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邪教的猖狂活动,不仅在农村引起混乱,而且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只有正确区分邪教与传统宗教,才能在实践中做到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同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进行斗争,维护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歪曲宗教教义,掺杂大量迷信,具有社会危害的非法组织,是一种邪恶势力,根本不是什么宗教。它具有制造散布谣言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邪教组织的普遍特征:一是冒用宗教的名义,拼凑所谓的教义,神化首要分子,以传教的方式发展信徒;二是打着宗教的旗号,制造散布谣言邪说,蒙骗恐吓群众;三是非法建立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并以组织形式进行活动。从把握综上所述邪教的性质、特点及特征入手,有助于我们剖析邪教与传统宗教的差异。
第一,反正统性:神化的教主崇拜。传统宗教的崇拜对象是超人间的神,如基督教的上帝、佛教的佛、道教的太上老君等。它们的教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并不是神本身或神的化身,不让信众将他们作为神来崇拜。邪教的教主均自封为“神”、“主”、“活基督”,称王称帝。他们集神权与教权于一身,扮演着世界创造者、主宰者和救世主的角色,宣扬自己所谓的种种特异能力,迷惑信徒,并企图“改朝换代”,有明显的政治野心和政治色彩。
第二,反现世性:制造邪说,蛊惑人心。传统宗教教义除强调追求天国幸福之外,还关注人们的现世生活,给人们以安慰、劝勉和鼓励,如基督教教人博爱、忍耐、宽容;佛教教人慈悲、宽大;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吉庆等。在某种程度上,传统宗教可以发挥稳定社会、扶助人生的作用。邪教则偏执一端,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和紧迫性,扬言世界末日将至、天国 将临、唯入其教方可获救等异端邪说,制造恐怖不安气氛,扰乱社会秩序。由此往往导致两类极端行动的发生:一是煽动信徒在所谓的“世界末日”来临之际集体“升天”自杀、“寻主”;另一类极端行动是为建立地上天国对社会暴力攻击,达到其“改朝换代”的罪恶目的。
第三,反社会性:非法、非人道的教内生活。传统宗教力求与社会相适应,积极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善行”。教内制度并不危及宪法、法律赋予信徒的基本权利。宗教教职人员对信徒不施以暴力相胁迫,而采取劝诫的方法。邪教立言行事违背公认的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准则,使用欺骗、恐怖的手段,对教徒的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进行控制,对他们合法权利进行强力剥夺,对他们身心进行残酷摧残。表现为诈骗钱财,盘剥群众,破坏家庭;蹂躏女性,摧残生命;装神弄鬼,致人伤残或死亡;建立封建家长式制度,实行专制统治;秘密结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反政府性:企图推翻人民政府的领导。传统宗教并不以颠覆现政权、建立神权政治为目标,而是寻求与政权相协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民间团体的辅助作用,走爱国爱教的道路。邪教种种反社会行为,与法律相抵触。教主权势欲极其膨胀,发展为敌视政权、甚至谋求取而代之的政治意图,企图推翻政府。邪教的这一倾向表现在组织形式上,是政教合一型结构的出现:或模仿内阁制,或模仿封建帝制。
以上四点,足以反映出邪教“邪”的最基本特征。由于邪教 既不是宗教组织,也不是宗教派别,本质上是违反传统宗教的教义教规,而且是反社会、甚至是反政府的,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所以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所深恶痛绝。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一些邪教组织大多是从国外渗入、在国内滋长发展起来的。这些邪教组织虽然为数不多,但社会危害性很大。这些组织名称各异,但其表现如出一辙。例如,“被立王”邪教组织,是由原“呼喊派”骨干分子吴扬明非法成立的,他根据《圣经・路加福音》中有句关于“被立”的说法,歪曲解释,自封为“被立王”,并宣传异端邪说,声称要在2000年前推翻“撒旦”(魔鬼)政权,完成用“被立精神统一全国大业,建立新天地的神国”。该组织体系严密,吴扬明为“父王”,下设16权柄。凡入教者都要废除真名,以“灵名”替代。戒律很多,其中包括:不能与家人一起吃饭、不许看电视、看见上级要跪拜等。他向信徒收取“祭坛”(信徒向教主奉献的财物)。更恶劣的是吴扬明将《圣经》中“蒙召”歪曲成两人合一体,称是“神体”,只有与“神体”发生肉体关系,才能得救。如有不从者,吴扬明以武力相威胁。凡与“被立王”发生关系的人,不准再结婚,已婚的不准与丈夫同床。吴扬明就这样要求受蒙骗的女信徒对他“不仅要灵魂崇拜,还要肉体崇拜”,先后被吴扬明骗奸的妇女有40余人。在抓获吴扬明的当晚,吴与4个女人共宿一房。(作者:张伟达 董霄汉)
文章来源:中国反邪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