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邪教?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不同、政治立场不同,对邪教问题的具体看法和界定也不尽相同。
目前,在世界上有不少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邪教组织作出定义性表述。比利时的相关法律认为邪教组织是“从事非法的、造成损害的、危害个人或社会的团体。”法国的相关法律更具体表述为:邪教组织是实行集权制,表明或者不表明其宗教目的,行为侵犯人权和危害社会平衡的社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进行了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从邪教与宗教的关系、邪教的基本特点和手法、其对成员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等不同方面,揭示了邪教的含义。它清楚地告诉我们,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形成反社会的邪说,并以此作为对其成员进行精神控制的手段,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非法组织。这一概念,包含四个必备要素:第一,邪教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形成反社会的邪说;第二,邪教以其邪说作为控制其成员的手段;第三,邪教实施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第四,邪教组织是非法组织。�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虽然某些邪教可能在名义上、来源上和说教上与宗教有某些联系,但邪教和宗教有着本质区别,邪教不是宗教,而是特指某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绝不能混淆。�
邪教的成因是复杂的、多重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的文化背景,致使邪教形成的具体原因也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一部分人在物质财富得到满足之后,精神生活出现危机,在不少人中出现“物质与精神失衡”的现象。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和思想动荡中为逃避现实,一些人表现出不同形式的宗教回归倾向,而传统的宗教又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他们往往就迷恋于某些异端派别。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和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某些人成功了,某些人失败了。对部分失败者而言,常感到生不逢时,觉得自己是社会的牺牲品,心情极其苦闷,幻想着借助某种神秘力量改变自己的命运。一些自称具有超凡神奇力量的“人神”就成了他们的崇拜对象。不少人在各种“美妙”邪说的诱惑下,一心要追求理想中的“极乐世界”,从而导致痴迷于邪教而不能自拔。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千方百计寻找出名发财机会的人十分敏感地发现,冒用宗教名义组织自己的教派,成为某个膜拜团体的教主,就可以一夜成名、瞬间暴富。因此,他们把“创教”作为聚敛钱财和实现野心的工具,采用各种手段编造异端邪说,欺骗、蛊惑、恐吓普通群众,使其在恐惧和无奈之中投入他们的怀抱,以求得邪教组织的“保护”和“拯救”。�
自上世纪60~70年代以来,世界上的邪教传播就非常迅速,成为危害全人类的三大社会毒瘤之一。美国就是世界上邪教种类和人数最多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的邪教组织约有3000多个,而美国就有1000多个。此外,英国的邪教组织和异端教派有604个,法国有173个,比利时有181个,西班牙有200多个。意大利、德国、加拿大、俄罗斯、印度、印尼、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和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都有邪教组织活动,并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恶迹。虽然各个国家对邪教的认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天父的儿女”、“天堂之门”、“大卫教派”、“科学教派”,瑞士、法国、加拿大等国传播的“太阳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韩国的“统一教”,印度的“奥修静修会”,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戒运动”等,都是世界公认的邪教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当前也还存在着一些影响社会政治稳定、阻碍社会发展的破坏性因素,邪教组织活动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正发生着深刻变化,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也明显增多。一些人思想上出现了困惑、迷惘和混乱,甚至有少数人出现了信仰危机,希望寻求精神寄托,这就使邪教活动有了可乘之机。以“法轮功”为代表的邪教及一些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义的非法组织仍在暗中传播,秘密活动,危害社会。在城市、农村,特别是在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地区,部分家庭贫困、身体病弱、文化素质较低、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民群众很容易受到蛊惑,误入邪教。当前,除了“法轮功”邪教之外,还有一些冒用宗教名义的非法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暗中秘密传播,危害同样不可小视。此外,境外的邪教组织对我进行渗透,增加了我们防范和治理邪教的难度。